實驗室給排水系統
一、一般規定
1.給排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設,設計流量和管道計算,管材、附件的選擇等,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《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》GB50015的有關規定。
2.實驗室給水管道和排水管道,應沿墻、柱、管道井、實驗臺夾腔、通風柜內襯板等部位布置,做好美觀處理,預留好檢修口。不應敷設在有工藝性空調要求的房間內,必須敷設時,應采取防潮、防結露等措施。
3.給排水管道不應設置在遇水會迅速分解、引起燃燒、爆炸或損壞的物品旁,以及貴重儀器設備的上方。
4.其他應當遵循的要求。
二、專業注意事項
1.用于排放腐蝕性污水的管材及附件應采取防腐措施,如HDPE或PP超靜音或其他防腐措施。
2.化學實驗室排水,有機和無機應分開排放。
3.對于有滅活要求的生物安全廢水排放,排水管還應當耐高溫。
4.進入輻射實驗室的給水管宜埋地輻射,架空敷設時應采取防護措施。
5.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間、去污室的水龍頭,應采取腳踏開關、肘式開關或光電開關。
6.放射性同位素的去污室等,應有熱水供應。熱水水量、水溫、水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。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尚應配有熱水淋浴裝置。
7.放射性同位素實驗室若采用科研、生活和消防統一的給水系統時,污染區的用水應通過斷流水箱,室內消火栓設置在清潔區內。
8.所有的廢水最終都應該經過處理達到國家排放標準后進行排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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